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且无人替代的研究课题,科研科提出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做出撤销决定。第三十条对下列情形的课题,科研科提出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做出撤销决定,并于两年内不得申请立项。 1.中期检查时,无故未开展研究的课题;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研究的课题;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研究方向、研究计划以及负责人的课题。第三十一条已经撤销的科研课题,学校将不再予以资助。第六章课题验收与结题第三十二条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与课题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等)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函审后,将所有材料报科研科备案。第三十三条课题成果为论文、专著(含译著)、教材者,应在国内合法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成果为其他形式者, 应有相关证明。第三十四条课题负责人未按课题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它成果代替课题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并按课题未完成处理。第三十五条无故未按期结题者,学校不予报销科研经费,借支经费按计财处规定返还,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立项,不得参评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已结束课题研究、完成论文撰写待发表并写出课题研究工作报告者除外) 第三十六条凡是用学校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等物品的所有权均归学校所有并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第三十七条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享有科学、教学研究课题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由学校立项、资助的课题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校共享。第三十八条纵向、横向课题有特别规定的,则按要求的流程进行课题验收和结题。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7 年1月1日起实施,原《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