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负责人调离校院的,其已结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由校院收回统筹使用。第十二条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确认、合同签订、项目实施、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验收、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项目预算编制和决算编报、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后勤处负责项目资产、设备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十四条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科研、计财、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资源,提高科研管理效率,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开支。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资金。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在本办法公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经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按照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在本办法公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选择适用本办法,则间接经费按资助总额提取,如剩余经费占资助经费总额的比例已低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相关比例规定时,则剩余经费全部划为间接经费,不再报销直接费用。如按本办法执行,须在结项时附新预算方案。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校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