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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配合院科研基地办做好相关的使用登记、备案工作,同时承担相应管理义务和责任。Р5.基地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应定期巡视整个基地供水电线路、水电表、开关和负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使用安全。Р(三)在基地建设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需自建科研用房、温室、大棚等科研设施的用地单位,可向院科研基地办提出申请并附设计图纸和效果图,经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Р第八条 在使用基地资源期间,若因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基地资源损坏,资源使用申请人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或自行按原貌恢复。Р              第四章 基地其他管理Р第九条 人员管理Р1.科研基地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常驻基地和流动的科技人员、勤杂人员、临时工等。Р2.在基地内开展科研试验活动的本院科技人员和所有外聘人员应按院科研基地办的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实行“谁聘用,谁负主要管理责任Р”的管理原则,院属各单位和院科研基地办有协同管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Р3.科研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本院及外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民俗,处理好周边关系,严禁打架、斗殴和赌博。Р第十条 科研基地公共经费管理Р1.科研基地公共经费主要用于基地内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基地工作人员往返基地的交通、差旅等方面开支及用于维持和保障基地正常运行的其他开支。Р2.该项经费由院科研基地办在院领导和院计财处的监管下严格按照年度运行经费预算及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使用管理。Р3.该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捐款、赞助和福利性支出。Р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Р    在基地内开展科研试验活动的科研项目,实行院属各单位科研分管领导负责制下的课题(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课题(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对项目所属单位和科研基地管理部门负责。Р第十二条 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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