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直接参加诉讼,这会?成一些当事人ɡ?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对我国现有情况,仲裁前置程序加大了当事人诉讼的难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引起不必要的诉?。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为了使有限的社会??得到公?分配,?复社会?序,需要诉讼,仲裁,调解等一些解决机制?担当“社会调节?”,解决各方纠纷,缓和??。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会导致资源分配的变动,?用一定的社会资源,劳动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成本最?化,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为当事人维护权益增加一条救济途径,而现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实现案件的分?,节约社会成本,不?合现代司法“程序利益”的精神要求。由于对仲裁权威的不认可, 该模式不但没有给当事人?来便利,反而??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程序利益并不能实现?正的实体正义。“一裁二审”的审理模式导致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接不?,因为,把仲裁程序作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就不再审查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法院?开仲裁裁决裁定的事实?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那么通过法院改变仲裁裁决的案件就会增多,加之法律并未规定经过裁决认定的事实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完?否定,从而使仲裁裁决的?能趋于?化。根据规定,仲裁裁决一?进入诉讼程序便自动??效力,增加了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诉的可能性,浪费诉讼资源的同时也无法?对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更不利于仲裁质量的提高。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强制前置,但问题是,劳动诉讼的当事人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两者并不能直接?等号。有些时?,在劳动仲裁?节中并未参与仲裁的个体需要参加劳动诉讼,那么,仲裁前置程序就妨碍其作为劳动诉讼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在实践中还存在由于仲裁和诉讼程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