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考勤记录,谋求不实收入,显然有悖于基本的职业准则更有悖于基本的公序良俗。正常准时出勤,按时考勤,诚实信用,不弄虚作假,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是一般常识性问题,但该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没有明确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而豁免。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和勤勉义务,现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双方劳动关系不应恢复。另一种观点双方劳动关系不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应予恢复第一种观点仅是从形式上分析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但却忽视在立法或者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存在没有预见一切损害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足,这就是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劳动争议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显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与矛盾。回到本案,倘若上述的第一种观点成立,唐某因没有签收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其存在虚构考勤,骗取加班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亦不能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然而第一种观点却忽视人们生活在社会之中,每个社会都有一定的公序良俗,而这种公序良俗往往就是一种习惯,是不需要特别说明的。本案中的唐某虚构考勤,骗取加班工资的行为,显然违背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更违背作为一名劳动者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暂且不论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是应当知晓的事实,显有悖于劳动者基本的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现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故双方劳动关系不应恢复。案例评析案例二: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