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总收入)为162000元整。支出共计75844元。根据被诉人xx字(2002)第001号文件规定的提成方式计算:二期DBA学员学费应得奖金249914x10%=24991.4元,三期DBA学员学费应得奖金86156x8%=6892.48元。本部分共计31883.88元。我的辞职符合《中华人民专和国劳动法》第32条之规定,即当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约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据此,我有权要求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即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每满1年工龄给1个月的工资,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否则应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我应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3950元(37200元令12x3=9300元,9300+(9300x50%)=13950元)。此外,被申诉人从我进入该公司起就没有给我上“三险”,依法应当补齐。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出申诉,请仲裁委员会支持我的仲裁请求。此致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附:1.本申诉书副本1份;2.劳动合同书1份;3.工资条12个。申诉人潘xx20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