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办案交通提出质疑并表示不满。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也会自然而然地将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效能的不满转移到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的不满, 甚至不断投诉、上诉, 给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全局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四) 法院没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2009 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17 万件, 同比增长 30% 。有些地域出现了激增,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三省,在 2009 年第一季度的同比增幅分别达 41.63% 、 50.32% 和 159.61% 。[8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中国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在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 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内容复杂化趋势和诉讼群体化趋向, 然而到今天为止, 法院仍然没有设置专门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现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官, 隶属于民事审判庭, 而且这些法官都是临时抽调而非固定的。没有专门的机构, 没有专业的人才, 如何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 如何提高效率, 这些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1 ]姜颖:劳动争议处理教程,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 页。[2] 李援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与适用,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8 页。[3 ]刘学民主编: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1 页。[4 ]李明: 《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思考》,载《法制园地》 2009 年第 1 期。[5 ]刘瑛谢春玲: 《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进与不足,载《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0 9 年第 3 卷第 1 期。[6 ]李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优点与缺陷,载《法制与经济》, 2009 年3 月。[7] 武仲:“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模式,载《民生/论坛》, 2009 年第 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