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Р劳动仲裁受案范围Р(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Р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Р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Р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Р劳动仲裁受案范围Р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Р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Р提出申请Р登记Р不予受理Р庭前调解Р裁决Р执行Р撤销裁决和起诉Р开庭审理Р立案受理Р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Р登记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立案受理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Р 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Р 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 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Р不予受理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Р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Р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