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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讲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doc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 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答: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 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知识点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 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OTnews_ads( ‘ ot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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