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Р其一,赔偿请求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其Р二,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请求确认是否存在应予赔偿的情形;其Р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同时也决定申请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至于在抽象行政行为生效期间未适用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则无权提出赔偿的请求,因为未适用该抽象行政行为,就意味着他并不具有申请资格,自然无权获得赔偿。Р(三)复议的性质。由于《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不服行政复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法院就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合法性的问题,这就势必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案件远远超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上不来的主要原因之Р一是人们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有失公正,所以为保证行政复议得到公正的解决,原则必须给其留有诉诸法院的出路,应当允许一切行政争议都可以最终诉诸法院作出裁决。Р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命令。由此可见,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是有法可依的。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