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Р第90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Р《立法法》制定之前,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职权说”(不抵触说):认为国务院可以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因为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方式之一,凡法律未禁止的,或者不属于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由法律调整的事项,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都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行使职权。?“依据说”:认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或明确的授权,否则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因为制定行政法规不是国务院固有的权力,也不是国务院行使职权的当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