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骨干(优秀退役运动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热心青少年体育事业人员,充实管理队伍。第十二条“活动中心”应在醒目位置展示服务承诺、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内容。必须设置器材使用说明和活动须知等告示标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器材损坏的设施,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第十三条“活动中心”应配备统一规定 LOGO (主标识)的标志物, 标志物应当醒目、美观、耐用。 LOGO ( 主标识) 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福建省体育总会同意不得使用。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活动中心”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设区市和县(市、区)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对在“活动中心”使用、管理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出现严重问题,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对“活动中心”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单位, 由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提出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4 第十七条对于损坏公共设施的,“活动中心”应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 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 除责其赔偿损失外, 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使用“活动中心”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 由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活动者造成伤害的, 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 由于管理不善( 如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未设置或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 ,对活动者造成伤害的,由“活动中心”负责赔偿; (三) 由于活动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其自负; (四) 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在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或管理人员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或管理人员负责。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沙县文体广电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