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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第三十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地价格行政主管理部门确定。Р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管理面积减少、管理服务标准下降等情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物业收费标准变更备案手续。Р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Р第三十三条各企业、事业或其它单位独立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未实现社会化管理(即没有选聘本办法所称之物业服务企业的),而是由本单位或下属机构进行服务的,由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再执行。对独立的住宅组团也可采取业主自主进行物业服务。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Р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Р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按照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Р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服务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位置向业主公示。Р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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