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定门诊项目共 34项,其中 10个大病种:耐药性肺结核的特定门诊限额为 1.5 万元;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的特定门诊限额 2万元;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地中海贫血、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 或2b> 注射液治疗)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放、化疗)的特定门诊限额为 3万元;血友病、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特定门诊限额为5万元;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的特定门诊限额为 7万元。职工医保的特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居民医保的特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在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内。只有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 或2b> 注射液治疗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糖尿病、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胶痛或心肌梗塞)、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脑血管疾病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和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等8项病种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记帐消费外,其余只能在定点医院消费;居民医保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消费。 6、参保人办理转院手续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按市内同级医院执行。参保职工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为 70% ;到本市行政区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和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 50% 。参保居民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减少 20个百分点(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到市外非定点医院基金支付比例为 A档40% 、B档45% 。 7、起付标准:一级医院 200 元、二级 400 元、三级 800 元,市外 1200 元。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