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房地产法第五版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238 |  大小:5356KB

文档介绍
不动产所有权最大限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功能相结合,形成我国特有的地产权法律制度。Р四、房产与地产的关系?(一)房产与地产不是绝对的从属关系?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推定我国房地产采取的是分别主义模式,在此种模式下无论是“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只会在法律适用上引起混乱。这两个不科学的概念必须摒除。?(二)房产与地产的结合关系? 1、地产是土地中的特定部分? 2、房产是房屋中的特定部分? 3、乡村房地产属于广义上的房地产? 4、城市地产和城市房产构成狭义上的房地产? 5、城市地产与房产结合才产生地价Р五、房地产的概念及其与两大法系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房地产的概念?我国房地产法律关系上的房地产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房地产包括一切作为财产或不动产的土地、房屋及固着于土地、房屋上不可分离的部分。?狭义上的房地产特指以商品经营服务性质为主的地产和房产,尤其特指城市中具有商品房意义的房地产,而不包括乡村房地产和城市中诸如我国港澳地区的“社会房屋”、“公屋”、“居屋”和我国内地的房改中“部分产权”的房地产、“安居工程”中的房地产等非商品经营性质为主的房地产。Р(二)房地产与大陆法相关概念的比较?1.房地产与不动产?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在法律上相对独立,其保护与一般的不动产法律保护有所不同。?如果说不动产制度最初的立法取向是强化所有权保护的话,那么我国房地产制度的形成旨在一定意义上弱化对传统大陆法所有权绝对性的保护。?2.结合主义与分别主义?大陆法在处理土地与房屋的关系上大致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源于罗马法而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地上物从土地”的结合主义模式,认为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为一个不动产,建筑物为土地的一部分而不能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第二种是以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为代表的严格区分建筑物物权关系与土地物权关系的分别主义。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