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解读: (1)明确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内容; (2)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引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概念; (3)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职责。要点:主体责任和协助责任的区别。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解读: (1)纳入发展规划,意味着要确定发展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实施重点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 (2)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突出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 (3)明确救助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保障; (4)规定资金管理方式,具有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解读: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责;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要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解读: (1)明确社会救助不只是政府救助,还包括社会力量参与; (2)表彰性条款,为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