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体系。( 2分) 23.加强县( 市、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经办机构冠名规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立社会救助工作岗位、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 街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村(社区)明确1名社会救助信息员。县( 市、区)、乡镇( 街道)、村(社区)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务窗口。县(市、区)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落实人员编制, 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分) 24 .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救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国库支付制度。救助资金由县(市、区)以社会化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低保资金每月 10日前发放到位。城乡低保资金累计结余一般均不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 10%,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 15% 。( 4分) 25 .按省政府规定要求,低保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城乡低保资金上年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分) 26.每年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低保经办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考评。(1分) 六、日常管理工作(5分) 27.认真办理信访工作。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件由县( 市、区) 民政部门直接派员调查,政策落实准确率达到1 00%,并按要求及时回复。( 2分) 28.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有专人管理维护。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2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内的相关信息更新完毕。运用系统数据发放救助资金。通过湖北省低保工作网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每年在市( 州)以上主流媒体宣传社会救助工作不少于2次。( 2分) 29 .按时报送工作材料及社会救助有关报表,做到内容真实, 数据准确。( 1分) 七、鼓励争先创优 30.积极开展争先创优,鼓励工作创新。积极参与省、部确定的示范、试点活动,示范、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获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