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救助;各县、区工会帮扶中心在使用中央、省、市财政帮扶资金时,实行报帐制,即原始凭证报市总工会。3、资金使用对象:市帮扶中心的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各区和市各产业(系统)、直属工会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各县、区帮扶中心的资金使用对象为所辖区域内的困难职工。4、资金账户管理:市、县两级的帮扶救助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除本办法规定之外,不得在帮扶救助专项资金(含送温暖资金,下同)中列支任何开支,确保帮扶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困难职工。5、资金的组织管理:成立市总工会帮扶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保障部、财务部、经审办、法工部、女工部、劳保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市总保障部部长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市总帮扶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市帮扶中心(保障部)负责日常救助的接待和审核,财务部负责了解和掌握帮扶资金的来源、发放、使用情况,协助市帮扶中心做好定期报告;经审会(办)负责监督检查。市帮扶中心每月汇总收支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汇报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度向主席办公会报告帮扶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五、有关事项和要求(一)年度一次性原则:对困难职工开展的各类救助项目中,在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指12个月内)原则上只能实施一次救助。(二)不重复救助原则:在本区域工会系统内,不得出现多个层级的工会组织对同一困难职工个人(或家庭户)、在同一时间段、同一救助项目上进行程度相同、重复救助的现象;助学救助中还不应出现工会与其他部门(如教育、团委、妇联等)重复救助的情形。(三)救助对象属地管理原则:对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意外灾祸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原则,即当事人应在户籍所在地工会申请以上救助项目,不得跨区域申请救助。(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