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交接时,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进行认真交接。接收入对交接的具体文件和资料,按卷内目录逐项核对,并在文件目录下签章。Р 4、信贷档案把握工作需要和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为了逐步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信用社的信贷档案要统一编号。Р 第十八条,信贷档案资料的使用Р l、任何人使用档案资料,均必须经过批准后进行,并在《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上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将资料带离现场或复制。对借用或查阅资料的时间和内容、行为要做概要记录,且由借用人或查阅人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借用、查阅。Р 2、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查阅人可对档案进行现场查阅。需要将资料进行带离现场的,经同意后由信贷档案管理人为其复印,复印资料不得擅自外传。原则上不得带走档案资料原件,因特殊情况出借时,借用人应填写《档案资料出借单》,经信用社主任签字批准,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凭单出借,同时将出借单作为档案附件专门保存。Р 3、对于司法部门及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查看其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用社主任在介绍信上的批署意见。需带走原件的,还应查看由信用社主任签字的批条。Р 4、信贷档案资料借用人或查阅人在借用或查阅期间,应保证资料的安全、完整性和有效性,借用或查阅人均不得在信贷档案资料上涂改、拆取、标注、伪造、损毁、遗失和对外公开,对因资料的遗失、毁损或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Р 5、归还出借的信贷档案资料时,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清点归档,同时交还借用人借条,并在登记簿上登记注销。Р 第十九条,信贷档案的清退和销毁Р l、对已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信贷档案,其中应退还给客户的资料,经本社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还手续。Р 2、信贷档案的销毁工作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信贷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