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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民政府)报销。Р4、定点医疗机构凭留存的“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证明”、医院出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到贫困孕产妇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帐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救助标准向定点的医疗机构支付贫困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Р5、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孕产妇医疗费用,先由合作医疗报销,剩余部分按照以上救助标准和程序给予生育救助。Р五、救助资金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贫困孕产妇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资金支付。其他城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资金从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农村贫困孕产妇的生育救助资金从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Р六、救助职责Р(一)市民政、卫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相关事宜的相互协调,在各部门职能范围内负责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的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Р(二)区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资格的认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Р(三)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于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经费给予保障。Р(四)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确定1--2家具有产科门诊和病房,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等级不限,承担本区县贫困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服务工作。并负责对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协调本辖区内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的有关事宜。Р(五)定点医疗机构:由院长负责贫困孕产妇就诊事宜的管理工作。不得拒收民政部门认可的贫困孕产妇,并作好有关的各项医疗服务工作。负责承担市、区(县)卫生部门指派的有关贫困孕产妇医疗服务有关的其他事宜。Р七、市民政局、卫生局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解释。Р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注: 东城区定点医疗机构:东城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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