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房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 号) ?注意会计处理房屋附属设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 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房屋附属设备?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5-173 )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地下建筑物?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地下建筑物?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 — 6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青岛: 50% , 30% )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1-30% )× 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 — 8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青岛: 70% 、 30% )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1-30%)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