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从房产税到房地产税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并不高且变动幅度不大。房产税是在持有环节增加税收,短时间看可能会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但长期看,该成本很容易转嫁给买方(或房产的租用方)。决定房价的核心因素是供需,房产税的征收并不能从根本Р 上改变一国房地产的供求关系,自然也就不能真正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韩国在1986-1989年和2005年分别加强了对物业税征收,但此后1-2年的房价涨幅反而从此前的5%左右上升到10-15%;日本1973年和1991年两次提高房产税后不久均因经济危机导致资产价格崩溃,加速了房地产泡沫的破灭。Р 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除个别城市、地区仍在上涨,但最终难逃大趋势),抑制房价已经成为“不攻自破”的非主流(甚至被遗忘)过气观点。中国经济一旦企稳,经济转型初见成效,政府会“停止护盘”房地产,放任其价值回归。那么,房产税改革到底为了什么? Р 房产税是发达国家地方税收收入主要的来源,在我国税收中则占比较低。 2011年美国房产税收入占到整个地方税收收入的75%以上,而我国2011年房产税收入仅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68%,远远低于美国。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仍按照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排除了对住宅征收房产税,征税范围较发达国家狭窄很多,上海和重庆试点也仅针对增量或高端住宅,且税率较低。可见,此次改革更多的是从改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考虑的,但如果没有大幅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配套,无非是把股市的“割韭菜”模式移植到房地产市场,且是用“细水长流(低税率)”的方式为政府增加稳定的收入。Р 我国房地产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负本来就高,实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提前征收70年的土地出让金(注意这不是“税”),已经由购房者在房价中承担了,房产税难逃重复征税嫌疑。同时,购房者仅仅拥有房屋所有权,对房屋所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征税前提存疑(房产税应为财产税)。(作者/李向民,资深地产金融人士)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