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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115 |  大小:1841KB

文档介绍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条收入的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第13条第2款)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4—18条股息: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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