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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培训讲义word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81KB

文档介绍
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Р5、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Р6、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Р第五讲征收管理Р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Р(一)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Р(二)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Р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Р(四)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Р(五)纳科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Р(六)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Р(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Р(八)自2009年1月1日,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Р二、纳税期限Р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Р纳税地点Р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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