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关于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房产税*发展历程房产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的住房,并且是到2002年才开始严格执行现在热议的“房产税”针对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非经营性用房和自住性住房。213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房产征税范围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其中:1、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4、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