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的防护、其他。?2、与劳动法相比的变化: 增加的内容:第一、二、五、七、八项,其中,第八项为形式上的增加; 减少的内容:违约责任、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3 、问题:社会保险是否有必要作为必备条款?如何约定? 4 、缺少必备条款的效力。?(六)关于违约金?1、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服务期。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前提是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培训,且有明确约定。?第22条第 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竞业限制。由于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 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限制。?竟业限制协议( 23条) (1)竞业限制的主体: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双方之间具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货币。( 3)劳动者违反的后果。企业停止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未规定违约金,劳动者不用支付,但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的期限最多不超过 2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2年后,劳动者不再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