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性要求。同时突出片区产业、生态、交通、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点。Р2.3.2 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Р(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Р(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Р(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Р(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Р(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Р2.3.3 城市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以及相应说明的附件。Р2.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Р2.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Р2.5.1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的技术规定。Р2.5.2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Р2.6 镇总体规划Р2.6.1 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可根据审批部门意见制定镇总体规划编制报告。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报告应当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镇总体规划。Р2.6.2 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Р(1)论证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发展目标。Р(2)原则确定镇域镇村体系的结构和布局。Р(3)原则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镇发展用地,提出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Р2.6.3 镇总体规划由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中心区规划组成。Р2.6.4 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