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Р2.5.2 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宜独立设置。经批准在住宅楼内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得超批准规模设置商业用房。Р2.5.3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规划验收核实证明。其中,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学、幼儿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燃气供应站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时验收,并取得规划验收核实证明。公共厕所应沿市政道路路边设置,并对外开放。Р2.5.4 居住用地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Р1 社区居委会用房:1至1000户时应设一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0平方米;户数每增加300~1000户则建筑面积相应增加140平方米;户数增加<300户的建筑面积应相应增加70平方米。Р2 物业管理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时,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应≥总建筑面积的2‰且应≥12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时,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应≥总建筑面积的1‰。物业管理用房中业主大会办公用房所占比例可≤15%,且面积应≥12平方米。Р3 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用房应设在建筑的一、二层,并设有直达室外的出入口;层高应≥2.8且<5.1米,并具备基本的水、电、通风、采光等条件,且应进行普通标准以上的装修。Р2.5.5 建设用地配建的停车类型和数量应符合表2.5.5停车位配建指标表的有关规定。建设地下商业时,还需遵守本规定的3.5.20条。Р2.5.6 工业仓储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例应≤7%。服务设施用房与生产用房在同一栋楼内的,可按两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各自的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