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中国法人)兼并收购中国企 4 一外资并购的法律霜义及其现状分析业,就不属于外资并购,因而理应不受外资并购的法律限制。这样,只要通过一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外国资本就可以很容易地避开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限制。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外资认定问题上,采用单一的国籍标准是不尽合理的。特别是考虑到适应外资并购这种新兴外商投资方式的需要,在国籍标准之外,辅以“实际控制”标准来认定外资,是很有必要的。至于判断控制的具体标准,所有权份额无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首要因素。问题在于,达到控制所需的所有权份额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限。如果股权高度分散,则一个小比例的股权持有也可能足以形成对经营决策的有效控制;反之,甚至分之四十九的股份也不能保证控制。因此,我国应从引进外资的实践出发,以认定外资可以控股与否为主要依据。外商控股的企业(包括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与持股不到50%但己成为最大股东的相对控股),即使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仍可视为外商投资,其对我国国内企业的兼并收购应界定为外资并购, 这也是国外外资立法中常见的做法。4 因此,采用国籍与控制的双重标准,不仅是正确认定外资的需要,也是判断外资并购是否构成直接投资的需要。(--)我国外资并购现状分析 1.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最早的外资并购我国公司事件可以追溯到1995年,当年7月,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简称五十铃)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简称伊藤忠)联合以协议购买方式,一次性购买了我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一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北旅)不上市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占北京北旅总股本的25%(其中五十铃占15%,伊藤忠占10%)。由于北京北旅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数均未超过25%,所以日资就成为北京北旅的最大股东;1996年1月, 全球最大的玻璃生产商法国圣戈班集团通过全资收购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