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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并购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df  |  页数:49 |  大小:2535KB

文档介绍
购银行,更不能杀富济贫,而必须在并购之前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处置。对已形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股东乃至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进行分摊,尽可能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或与收购方达成协议,让收购银行通过兼并方式承担亏损,但同时必须有相应的补偿。 3、抑制垄断的需要银行并购改变了国际银行业的整体竞争格局,有可能导致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益,从而降低效率。随着国际银行业并购活动进一步发展, 国际上出现许多大银行财团,这虽然增强了银行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但这些超级银行财团由于具有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等竞争优势,有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业务垄断,而银行垄断可能提高信贷的价格,导致金融资源的非合理流动、进而影响银行的效率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根据美国消费者组织对300家银行的调查, 在过去几年内,美国银行业提高收费的速度是美国通货膨胀的两倍,而收费最高的正是这些大银行。从服务范围来看,美国的大银行越来越多地依靠银团贷款、抵押贷款等盈利高的业务项目来赚取利润。大银行的各项服务收费不仅明显高于小银行和地区性信用社,而且其收费范围也随着电脑化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这样, 消费者就相对处于较为不利的市场地位。此外,合并不仅消除了两家银行间的竞争,而且还创造出更大规模的银行,拥有更高的定价能力,导致银行缺乏创新的动力与压力。因此,政府应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合理规制银行并购行为,防止超级银行的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弱小者的利益,从而才能确保各市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提高银行并购的效率。 4、我国银行业走向国际化的需要作为WTO的一名成员,我国银行业将逐步对外开放,我国银行并购立法应保持与WTO有关金融服务的基本法律原则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也将成为我国在法制变革时必须认真权衡的国际标准。在WTO协定中,它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将有效实施的所有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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