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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pdf  |  页数:58 |  大小:2318KB

文档介绍
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多家公司.根据这一解释,“Merger”可理解为一个公司的人格为另一个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权力,被吸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该解释的含义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吸收合并相当,即一家公司吸收其他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前者公司继续存续,后者公司解散,其全部资产和权利义务由前者公司承继.基于此原因,。Merger”在中文里通常翻译为。兼并气。合并”.o一般认为,兼并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兼并接近上述的吸收合并,广义的兼并则包括狭义兼并,收购、联合以及接管等形式的企业产权变更行为,o耳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可能消失,也可能继续保留. 。Acquisition”,中文一般翻译为“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用现金、股票或债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或者称为目标公司)本身或其资产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后该公司的法人实体地位并不消失.按收购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资产收购(AssetAcquisition)和股权收购(StockAcquisition).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股份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资产收购仅仅是一种资产买卖行为,故收购方不需承担被收购公司的义务(如债务);股权收购在收购时收购方将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故应按持股比例承担被收购公司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收购和广义兼并的涵义非常相近.o 由上可见,兼并和收购在概念上有很大的重叠部分,而且二者在实际应用中也常常被结合起来使用,统称为“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o虽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并购”一词还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但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兼并、合并等行为却曾经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如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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