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2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分别管辖的法律制度下,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积极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主动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社会经济秩序等不法行为,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而刑事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特征,也表现出一种职权行使上的谦抑性,往往是被动地接受有关犯罪的举报和线索,经审查后符合一定标准后,方予以立案侦查。正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一“主动”,一“被动”的特点,才使得大量的不法行为首先进入行政执法机关的视野,被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以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调查。而工F是因为违法与制裁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原理(在刑法学上被称为“罪责刑相适应”),才‘使得最初依行政执法程序展开调查的案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就应当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认定,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不构成 2周佑勇,刘艳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l期。 3 犯罪的,则仍按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若不予及时移送,则极有可能使罪犯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做了大恶,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违背了违法与制裁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原理,损及法律的权威,并且不利于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义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正确行使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各自职能,准确适用行政与刑事法律规定,恰当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尊严的内在需要,也是实现良法之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衔接的好,法律的实施就能进入正确的轨道,否则就容易出现放纵犯罪,滋生腐败等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如何, 可以作为衡量一国或一个地区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3姜明安:《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载《行政法论丛》,2004年第1期。 4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