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3)移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一条。(4)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一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②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③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b.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8.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违法行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3)移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二条。(4)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二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