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将部分经验法则不适当地加以规范化的立法努力,不仅阻碍了裁判者内心确信的形成,?造成了司法裁判的公式化和机械化,?也违背了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律。?(细化的正当性+对自由裁量权的不侵犯性)2.法官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享有过大自由裁量权?最高院在2010年一度确立了无例外的“先行调查原则”,要求法官在辩护方提岀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暂时中止实体问题的审理,优先解决程序争议,然后再恢复实体审理程序。但在2012年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却部分背弃了这一原则,允许各级法院再辩护方提出申请时自行进行程序选择:既可以优先审理程序争议问题,也可以对辩护方的申请置之不理,在案件的法庭调查程序进行完毕后,?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种对先行调查原则的背弃,无疑使法官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享有过大自由裁量权,?甚至会造成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流于形式,相关程序形同虚设。(对比思考:程序性问题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实体问题尽可能尊重裁判者的内心确信?)四、?对“无罪推定理念“的精妙论述作为一项可反驳的推定,无罪推定是一种最稳固的推定,?构成司法证明活动的逻辑前提,也构成被告人抵御国家追诉的法律屏障。?公诉方要说服法院作出有罪裁决,?就必须越过这道法律障碍,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从而推翻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包含的三项要素:1.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且此责任不可转移;?2•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拥有积极的无罪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否提出无罪证据,能否证明自己无罪,均不影响公诉方的证明责任;3•“疑罪从无“。公诉方无法提出有罪证据,或者无法将被告人有罪这一事实证明到最高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庭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形成合理的疑问,?对此疑问只能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在无罪推定无法被推翻的情况下,?只能宣告被告人无罪。(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