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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现路径问题研究(法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df  |  页数:5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相对较少。法官在依据判例法定罪Р判刑时坚持的原则是“遵循先例”而非坚持明文制定的法律。因此,英美判例法国家Р不是通过制定完备的成文刑法来实现“罪刑法定”,而主要是通过限制法官的行为来Р防止定罪量刑中的任意性。在英美法系的司法运作中,同样适用罪刑法定原则。Р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学者 James stephen,他在《英国刑法史》一书中说:“英国Р刑法的特征是:极详细而明确的,法官几乎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过程中,Р判例具有实质的稳定性,同时法官需就新案件的解释提供妥当的原理原则作为裁判Р的依据,法官变更判例以造新法的情况很少发生。Р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编写的《刑罚的根基与哲学》一书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Р法官要认定犯罪和刑罚,必须依据预先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并科以何种刑罚的Р法律,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过多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要严格按照罪刑法Р定原则办事。Р 以上国际社会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作的研究,主要是从分析怎样限制法Р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展开。他们普遍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Р则,首先必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Р 二、本课题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Р 1、研究内容Р 本课题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了界定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现的概念,分析了罪Р刑法定原则司法实现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是不同于罪刑法定原则本身的理论Р基础的。第二章展示了目前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现的实践状况,肯定了其所取Р得成绩,在促进公正、保障人权方面和提升效率、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更主要是分Р析了其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困境和不足,主要是人们司法观念的欠缺、刑事立法的Р缺憾、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律工作者本身的素质不高等。第三章是本课题研究Р的重点,探讨的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现的路径选择问题。主要是针对前面所Р提出的困境一一找出解决的可行性办法。第一是加强三大司法观念的培养;二是强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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