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检察机关可以深挖其中的渎职犯罪。三是完善专项检查机制。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进行。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听取汇报和查阅行政执法台帐,全面了解行政执法部门在一段时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处罚情况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总体把握。同时,可随时抽样调取部分行政处罚卷宗进行重点检查,审查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情况,如发现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等情况, 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送,并查找问题产生原因。两种方法相结合,一来彰显检察机关职能,增强监督实效,二来产生威慑效果,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四) 推进信息平台建设, 解决案源问题,确保依法行政。实现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是涉罪案件信息畅通、确保依法处理的有效方式。实践中走得比较靠前的是上海市检察机关, 2005 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探索开发了全国首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共有案件移送、案件查询、监督管理、执法动态等 12个功能模块。 2008 年底,上海市、区两级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建成。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效仿。从目前网络平台运作的情况来看,比较突的是信息容量基本上由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把握及检察机关在平台建设中的定位及权限问题。建议在大力推进信息网络一体化建设过程中,由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牵头,以政府网为支撑进行开发设计,由各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搭建;系统对检察机关应是最充分开放的,对其他机关则适度开放;加强保密工作,并指定专门的负责部门或人员实时关注;强化信息传递的强制性,设定系统的自动提示功能,充分利用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一定数额的特点,如销售金额、非法所得、货值金额、票面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一律强制传递至公安、检察机关的信息系统。以上举措将促进衔接工作管理实现电子化、科学化、常态化,使该项工作机制发挥出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