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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第三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第五章信息共享第三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第三十六条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 (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第三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总结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字体:小大】【打印文章】上一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版下一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首页 | 法制警讯 | 通知通报 | 基层动态 | 法制研究 | 法律法规 | 案例分析 | 执法规范化建设 | 管理登录Copyright@2013-2015滨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技术支持:滨州市逸辰网络网站浏览:(建议采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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