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首先是一种权力,而且,是附有一定义务的公权力。2权力性主要涉及裁量权所有者所拥有的单方影响其他人地位的权威度。正是因为裁量权包含着权力性,所以,整个法律学界才对此话题如此着迷,才如此重视这个问题:’当然;一列其权力性的认识,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学术立场有着不同的看法。例如GALLIGAN就提出私法模式与公法模式的区别。显然,在私法模式下来认识裁量权与在公法模式下来认识裁量权是不同的。另外要注意的是,正是我们对其权力性的过度强调(规则主义和功能主义)才导致行政裁量权控制的困难和过度理想化。而本文恰恰强调,即使由于种种因素的促成,行政裁量权的行驶者也不必然拥有这种权力,相反,其只能从与行政相关人之间的理性交往行为(对话)中获得正当性。3法律正当性。3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行政裁量权并不仅仅是选择性和权力性,其还意味着这种选择具有法律的正当性。而对行政裁量权的研究的重点就是通过法律使裁量权所包含的选择性和权力性得以正当化。法律正当性是并不因为行政机关具有的法律授权就必然具有,更何况在规则不明晰的情况下,因此,本文认为正是由于规则的不明确性,行政裁量权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因此,行政裁量权的正当性必须来源于与行政相关人之间的理性对话和交往,而不仅仅是通过模糊不清的立法授权。4目的性。GOODIN认为只有在一个行政官员被授予权力以在具体个案中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并为了促进这些目标而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种方案进行选择,最后挑选出最佳的方案。只有这种情形才具有裁量权。adlerasquithgoodin等2OSGOODEHALLLAWJOURNALVOL7,NO.13JohnBellDiscretionarydecision-making;AJurisprudentialView载于KeithHawkinstheofdiscretionCL^RE套iI)C小IPRESSOXFORD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