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Р(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РA.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1万元罚款Р本条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为主,可并处罚款。РB.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Р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D.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Р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Р(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РA.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РB.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Р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РD.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Р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Р(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РA.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РB.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Р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Р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