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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入境法制比较研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行为提供了裁量基准。Р 在权利救济方面,新法只对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作了规定,将救济途径限于行政复议,外国人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强制措施都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救济,新法却未作明文规定,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立法体系的不完整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Р 2.美国移民处罚与救济制度Р 美国的移民处罚措施主要包括驱逐出境、罚款、监禁等。1990年《移民与国籍法》详细规定了适用驱逐出境处罚措施的各种情形,包括入境时即属于法定不准入境之列者,入境后实行违法犯罪等违法美国公共利益的行为等。Р 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救济机构,即在司法部专门设立了由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委员会组成的移民复审行政办公室。移民法庭是专门审理移民案件的部门;移民上诉委员会听审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关于被驱逐出境的当事人不服移民法官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此外还有对保释金、假释、居留、罚款或撤销给予转化身份等决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移民上诉委员会决定都是终审决定,除非被自身、司法部部长或联邦法院推翻。对于刑事案件则按照美国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Р 3.中美出入境管理(移民)处罚与救济制度比较Р 首先,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驱逐出境为例,美国1990年《移民与国籍法》详细规定了适用驱逐出境处罚措施的各种情形,而新法对于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这导致实践中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Р 其次,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救济机制不完善。公安部对外国人作出的驱逐出境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排除了外国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进行救济的可能。而美国的移民上诉委员会听审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关于被驱逐出境的当事人不服移民法官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道救济程序。Р 三、完善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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