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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原地封存的不要异地封存,以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失为原则,禁止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Р(四)其他。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别和方式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滥用行政强制权。为防止证据损毁,执行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工作必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完成,Р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延误。Р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适用以下原则:Р(一)检查计划备案。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在年初制定全年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Р(二)检查通知规范统一。各类检查活动应制作具有统一编号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人。Р(三)检查行为规范有序。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对象,禁止任意超范围和扩大对象的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参照《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Р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制作的各种文书、笔录、证据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形成案卷并归档,由专人保管。Р第十二条法规处应当做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本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Р(一)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Р(二)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Р(三)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Р(四)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Р(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Р第十三条依法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各类权力具体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Р第十四条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规定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Р第十五条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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