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意识,从思想根源上抵制执法不公。要对消防执法队伍进行专业、系统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防止因能力欠缺导致的自由裁量权滥用。Р应当落实一系列执法规范化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内部审批制度,确保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途径得到实现。Р应当完善执法督察制度,加强公安消防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审查。要明确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检查的形式、内容和频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通过完善执法督察和过程责任追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和管理,防止失控漏管。Р(三)引入司法审查Р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介入,对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的形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司法审查的范围还局限于“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两个方面,但鉴于消防行政执法技术性复杂性的特点,以及公安消防机构“部队执法”,行政权力受到制约较小的特殊性,应当将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以加强对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控制。Р(四)完善救济赔偿Р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机关不得给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设置障碍。要以正确的态度面对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案件,进一步反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执法公信力。要完善行政侵权赔偿制度,因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导致相对人受到损害的,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和救济,防止消防行政执法权对私权的威胁和侵害。Р参考文献:Р[1]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Р[2]王培章.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腐败及治理.广东工业大学学报.2004(6).Р[3]黄国政.试论如何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兰州学刊.2004(4).Р[4]莫耀东.浅议消防行政执法中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题.消防科学与技术.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