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蚃(二)从轻处罚螂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额,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薇(三)单位个人“双罚”制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除对该单位依法处罚外,环保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其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环保部门应当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螁如《水法》第8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芁(四)按日计罚芇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无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按日累加计算罚款额度。螅(五)从一重处罚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处罚。如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同时又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由于“焚烧”医疗垃圾属于“处置”危险废物的具体方式之一,因此,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必然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必须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触犯的多个相关法条,环保部门应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蚁(六)多个行为分别处罚肈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啊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