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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2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Р 联关系。Р Р 本所律师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Р 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为发行人出具Р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中介服务Р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Р Р (六)主承销商Р Р 发行人已聘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北京银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为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Р 建设银行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Р 注册号为 100000000039122 的《营业执照》,及中国银监会颁发的机构编码为Р B10411000110001 的《金融许可证》,根据银发〔2005〕13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Р于中国工商银行等 12 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并经核查Р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建设银行Р为 A 类主承销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Р具备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Р Р 北京银行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总Р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05064399 的《营业执照》,及中国银监会颁发的机构Р编码为 B0107H211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根据银发(2006)73 号《中国人民Р银行关于恒丰银行等 5 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并Р经核查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北Р京银行为 A 类主承销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Р销业务,具备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资格。Р Р 经本所律师核查,建设银行、北京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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