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净资产,本期中期票据全部发售完毕后,发行人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计 70亿元,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企业净资产的 40% , 符合《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2、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发行人公司本部银行借款。发行人承诺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承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不用于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不用于任何 BT 项目,不用于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不用于偿还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银行贷款,也不用于无经营性收入、完全依靠政府支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不违反国发[2014]43 号文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则指引。 3、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实行出资人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设立了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总裁负责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下辖投资部、财务部、行政人事部等主要部门。发行人依照出资人有关规定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担保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制度、内控相关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管理相关机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相对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系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长期负责管理和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已经形成良好的募集资金管理体系和较为健全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发行人的业务运行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业务、主要在建工程合法合规、符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