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二级资本债券法律意见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df  |  页数:1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地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9发行人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指责,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活动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监督。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机制,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发行人各类资本充足率符合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的规定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10093号”2014年度《审计报告》的记载,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后资本充足率为12%,合并后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9%,合并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9%;根据发行人未经审计的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记载,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后资本充足率为12.30%,合并后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41%,合并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41%,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四)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10093号”2014年度《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4)第10091号”2013年度《审计报告》和“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3)第10085号”2012年度《审计报告》记载,发行人2014年、2013年及2012年合并后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5,656,232千元、人民币4,530,570千元、人民币4,044,526千元;根据发行人未经审计的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记载,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后净利润为人民币3,601,024千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五)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