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该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预防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Р 第四十五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该和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方法。Р 第四十六条 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该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成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Р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齐,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绿化;Р (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Р (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方法,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施可控管理,预防药品被盗、替换或混入假药;Р (四)有预防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方法。РРР 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该配置以下设施设备:Р (一)药品和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Р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Р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Р (四)自动监测、统计库房温湿度的设备;Р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Р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Р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Р (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储存设施。Р 第四十八条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该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该设置中药样品室(柜)。Р 第四十九条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该配置以下设施设备:Р (一)和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该配置两个以上独立冷库;Р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统计、调控、报警的设备;Р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Р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该配置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Р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