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供应商培 训的人员。Р(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企业,验配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 上验光员资质或从事眼科初级以上医师职称人员;经营人员应当 熟悉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规并接受角膜接触镜专业法规和技术知 识培训。Р(四)?从事助听器验配企业,验配的人员应当具有听力学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医师职称或具有经产品相关生产企业 培训合格的验配师资质人员。РР(五)?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 器械物流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物流的运营管理;配备与所提 供入库、验收、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 养护、物流、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器械贮存设备设施维护 保养人员。Р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 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 或经授权的其它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资 质,熟悉所经营产品的相关知识。Р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能够不配Р备从事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 ,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Р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质量岗位人员进行 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 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等。Р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培 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Р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 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 事相关工作。Р第四章设施与设备Р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和库房,批发或零售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 于3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