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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控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委托贷款借入与贷出、发行债务类有价证券和权益型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方案、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事项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进行。Р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借用资金、外部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须得到集团公司董事长联合财务总监联署批准。Р第六章投资管理Р 第三十一条对在母公司授权范围内允许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要贯彻“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效益性”原则,在具体确定投资项目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要特别注重于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提交母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决策。科研类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董事会批准,股东会备案。非科研类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后交由股东会批准。Р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项目报告制度,便于母公司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即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在具体实施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本。未经过上述程序审批的项目不得任意对外投资。对经过上述程序确定的投资项目的有关文件须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Р第三十三条子公司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核后具体实施时,项目投资概预算变更、项目融资方案、签订股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投资协议及其他重要协议均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议后交由股东会批准。后期投入项目资本金,在投资协议范围内的交由集团公司董事长联署财务部集体决策。Р第三十四条各子公司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涉及需为项目公司提供筹资担保时,应按母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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