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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的公共福利、解决公众纠纷和维护旅游的公共秩序,特别是司法解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完善和修补旅游法的作用。因此,旅游法制体系为旅游消费纠纷的解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我国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缺陷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我国以政府指导和公法为主的旅游机制体系初步形成,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该机制的弊端不可忽视。其中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我国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机制缺陷此规范机制,从狭义角度即为依法治旅。借鉴他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但是其中也有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旅游合同制度之不足。旅游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旅游合同主要采用的是格式合同的形式,而格式合同的制定一般凭借“优势地位”在合同条款中做出利己损他的隐性规定,故实质上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的公平权和平等权,不符合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而且在《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内容宽且形式化,难以操作。这对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其次,《旅游法》中的缺陷主要有:法律条文规定模糊。如第35条中规定的“不合理低价”的定义不明。另外,旅游专项法律法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领域,如旅游购物。另一方面,有些法规有一定的偏向性,比如:制定于2002年并在2009年修订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存在不足,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且其中众多规定都偏向了旅游饭店行业,却忽视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我国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不足该救济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旅游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2010年《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是旅游立法的一大进步,对处理纠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旅游投诉处理的结果也并非能彻底解决纠纷,即对处理结果的不满而提起诉讼,旅游投诉的权威因此而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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